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城执罚字城管支队﹝2025﹞第16号
当事人:岳阳楼区云***酒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2MADY******
住所(住址):岳阳市岳阳楼区求索东路3**号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单位违法事实如下:2025年1月3日,岳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岳阳楼一大队执法队员巡查发现你单位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求索东路340号综合楼5号门面三楼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广告面积27.6平方米(长13.8米,宽2米),该行为属于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本机关于2025年1月3日向你单位下达编号为岳城执限改字楼一三〔2025〕第001号的《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25年1月8日前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2025年1月8日,执法人员第一次到现场复查,你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1月13日执法人员第二次到现场复查,已改正违法行为,办理了该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许可证。
现有现场勘验记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资料等证据为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5年4月29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城执罚告字城管支队﹝2025﹞第11号),告知你单位拟处罚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处罚决定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在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会一并送达缴款通知书,请你单位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