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城执罚字城管支队﹝2025﹞第21号
当事人:岳阳市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11MA4L******
地 址: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村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公司违法事实如下:2024年11月30日,你公司在运输散装物料(渣土)时沿途经过建设南路和洞庭南路遗撒物料(渣土)污染城市道路,本机关于2024年11月30日下达了《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24年11月30日21时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复查,你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现场已清洗干净。
现有现场勘验记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资料等证据为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5年6月1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城执罚告字城管支队﹝2025﹞第6号),告知你公司拟处罚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罚款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运输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至指定地点。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泄漏物料”,依据《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落实运输散装、流体物料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结合你公司在责令改正期内已改正违法行为等情节,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罚款。
本机关在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会一并送达缴款通知书,请你公司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