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城执罚字城管支队﹝2025﹞第50号
被处罚人名称:岳阳市交***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7H******
法定代表人:王**
住所(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南湖新区赶山路1*号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公司违法事实如下:你公司于2023年10月在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G353快速路以北、蒙华铁路以西建设的G353综合服务区硚石加油站项目,建筑规模为436.84平方米,合同价款2170000元。该项目在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于2024年8月投入运营,属于你公司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现有你公司身份资料、调查(询问)笔录、承包合同书等若干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5年9月5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城执罚告字城管支队﹝2025﹞第46号),告知你公司拟按G353综合服务区硚石加油站项目工程合同价款2170000元的百分之三处以人民币陆万伍仟壹佰元整(¥65100.00)的罚款及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你公司建设的G353综合服务区硚石加油站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规定,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1项:“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建设的G353综合服务区硚石加油站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按工程合同价款2170000元的百分之三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壹佰元整(¥65100.00)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在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会一并送达缴款通知书,请你公司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9月28日